11月份起本市新注册登记汽车实施国Ⅳ排放标准
涉及二手车过户、转籍交易等规定基本维持不变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前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本市于11月1日开始对新注册登记汽车全面实施国Ⅳ排放标准。
为确保平稳过度,市环保局以沪环保防(2009)369号文,对实施国Ⅳ标准的有关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除了对实施新排放标准的具体时间提出过渡办法和对有关车种进行明确界限外,对本市已注册登记的在用车转移或变更登记问题提出了具体办法:已经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在用车,办理各项转移或变更登记时仍然执行原环保标准。同时,沪C号牌车辆换发可在市区通行号牌的,必须符合申领绿色环保标志的环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