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所有人(车主)在交验机动车辆的同时应向经营(经纪)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登记表副表》;
4、机动车号牌1副(退牌车辆提供《上海市机动车退牌更新证明》);
5、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机动车照片一张;
7、识别代码及发动机拓印二副;
8、进口车辆提供进口车查询单。
二、根据公安部(72号令)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籍)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茶品主要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的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8、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9、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10、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11、机动车或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12、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13、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机动车所有人应在90天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转入登记,并不得拆封档案。
四、发生退回转出地或者需要投诉的,机动车所有人应与委托办理转出(籍)的经营(纪)公司联系和反映。
五、转出的机动车因不符合转入地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标准,需退回转出地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凭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予以接受。如本市转出的档案因上述原因被退回,恢复时须提供上牌额度凭证。
六、注意事项:
1、《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遗失的,应先办理补领手续。
2、已改装的车辆办理转出前应恢复原车身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