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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须知
2007-04-11 09:48:53.0  
一、办事条件
(一)   凡符合在本市申领机动车牌证规定并且厂牌型豪宅国家公告之内的机动车。
(二)   对出厂日期满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因事故损坏的免检车辆,应当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并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  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  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  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  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8、  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定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   机动车来历凭证。
(二)   机动车政策出厂合格证明。
(三)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的副联。
(五)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   《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表格内容用钢笔或水笔填写,不得涂改。单位车辆盖公章,个人车辆车主签名。住所地置于管辖地不一致的需到管辖地交巡警支(大)对车管部门盖章。
(七)   委托代理人办理,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上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签字。
(八)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和发动机号码拓印膜。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5号)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04第72号)
四、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00——16:30
四、办结时限
国产机动车一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号牌:100元/副
行驶证:15元/本
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本
六、咨询、监督(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58123456转54821、58120664(直线)
监督电话:58123456转54823、58120268(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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