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所有人(车主)须知:
(一)、机动车所有人(车主)在交验机动车辆的同时应向经营(经纪)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登记表副表》;
4、机动车号牌1副(退牌车辆提供《上海市机动车退牌更新证明》);
5、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机动车照片一张;
7、识别代码及发动机拓印二副;
8、进口车需提供进口车查询单。
(二)根据公安部(72号令)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籍)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的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8、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9、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10、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11、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12、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13、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机动车所有人应在90天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转入登记,并不得拆封档案。
(四)、发生退回转出地或者需要投诉的,机动车所有人应与委托办理转出(籍)的经营(纪)公司联系和反映。
(五)、转出的机动车因不符合转入地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标准,需退回转出地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凭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予以接受。如本市转出的档案因上述原因被退回,恢复时须提供上牌额度凭证。
(六)、注意事项:
1、《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遗失的,应先办理补领手续。
2、已改装的车辆办理转出前应先恢复原车身结构。
二、经营(经纪)公司须知: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应向机动车所有人提供并指导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上海市机动车转籍更新证明》、《上海市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检验登记表》;代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查验、评估等手续,所有前期手续办理完毕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经营(经纪)公司工作人员到市场查验站交验机动车,由驻场查验民警对车辆进行确认;
2、驻场查验民警在流程记录单上签章并封袋、盖骑缝章;
3、对交易的机动车进行评估;
4、经营(经纪)公司向市场受理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登记表副表》;
(4)、机动车号牌1副(退牌车辆提供《上海市机动车退牌更新证明》);
(5)、机动车出让人和受让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机动车标准照片一张;
(7)、识别代码及发动机拓印二副;
(8)、《上海市机动车转籍更新证明》;
(9)、《上海市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检验登记表》;
(10)、《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水笔或钢笔填写,不得涂改);
(11)、来历凭证(交易发票)三联(客户联、公安联、市场联);
(1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业务记录单》(封袋);
(13)、旧机动车出让承诺书、机动车评估书、《旧机动车委托(购买)合同》。
5、办结时效:二个工作日;
6、经营(纪)公司应设立专职投诉受理人员。
三、各市场业务受理窗口须知:
(一)、接到经营(经纪)公司提交的材料后按以下程序操作:
1、接单审核 ,受理后出具《办证回执》凭证;
2、收费;
3、出单:整理材料,每日在13:20前将当天的转籍机动车和进口机动车查询电子信息传递至车管所档案科整理组;
4、传递:每工作日上午8:45将上一工作日转籍机动车和进口机动车查询材料送至车管所;
5、整理:下载、打印清单、合配、整理、交接材料;
6、整理:退牌、整理档案,交接材料;
7、传递:每日将车管所办结或退办材料送达各市场;
8、发证:收回办证回执后发证。
(二)、办结时效:二个工作日;
(三)、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应设立专职投诉中心;
四、车管所工作职责:
(一)、受理岗:
1、每日在13:30接受当天的机动车转籍机动车和进口机动车查询电子信息,次日上午8:45接收各交易市场送来的机动车转籍资料和进口机动车查询材料;
2、在机动车转籍登记业务计算机查询系统中录入车管所受理时间 。
(二)、登记审核岗: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出让人(代理人)和受让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来历凭证:
a 、旧机动车销售发票;
b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定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及其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c 、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d 、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件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e 、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f 、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海关监管机动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6、《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退牌车除外)、《机动车登记表(副表)》;
7、《上海市机动车转籍更新申请表》、《上海市机动车退牌更新申请表》或者《上海市机动车置换(过户、转籍)联系单》。
(三)、登记复核岗
复核全部资料和机动车档案,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信息,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并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
1、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的名称;
2、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解除监管的,录入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3、按照《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签注日期录入转出登记日期;
4、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还当录入:
(1)、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
(2)、动车获得方式;
(3)、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4)、购买的机动车,录入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销售或者交易价格。
5、以上事项完成后,将机动车转出信息及时传递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自行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序号“3”内录入经办人姓名。按照下列规定签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登记栏:
(1)、居中签注“转移登记”;
(2)、签注“姓名/名称”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3)、签注“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和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名称、身份证明的号码;
(4)、签注“转入地名称:”和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的名称;
(5)、签注“转移登记日期”和转移登记的具体日期;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签注“获得方式”。
(四)、业务领导岗:审核无误的,计算机自行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序号“4”内录入经办人姓名。
(五)、牌证管理岗:收缴机动车号牌(退牌车辆除外),并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序号“5”中录入经办人姓名。
(六)、档案管理岗
1、签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2、计算机自行在“状态”栏内录入“转出”,并将机动车转出信息及时传递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3、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a、《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原件;
b、《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c、出让人(代理人)及受让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d、机动车来历凭证:旧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出具的调拨证明必须是原件,其他来历凭证为复印件;
e、海关监管机动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原件;
f、原《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整理资料,装订、密封机动车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90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转入登记,并不得拆封。”
5、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6、在机动车转籍登记业务计算机查询系统中录入车管所办结时间(受理岗);
7、对手续齐全,经交警总队审批同意转出的进口车,开具《进口车准予转出通知单》。第一联,由车管所综合科存档,第二联,由车管所档案科存档,第三联装入档案袋,第四联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转入地车管所。
(七)、对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应填写告知单,注明原因后,退回原车辆所有人。
(八)、办结时效:档案齐全并符合规定的五个工作日办理完毕(进口机动车除外),退办业务自重新受理之日起计算。
五、市场及经营(纪)公司机动车退档及投诉受理中心职责
市场设立机动车退档及投诉受理中心,公布投诉电话,接受客户投诉。
(一)机动车退档及投诉受理中心职责:
1、机动车退档处理办法:
(1)、机动车认定问题退档的由车管所机管科受理更正;
(2)、机动车档案缺损问题的退档的由车管所档案科受理补办;
(3)、车管所地址:沪南公路2638号,档案科更正受理在5号楼211室,机管科更正受理在3号楼14号窗口。
2、接受投诉:
(1)、投诉登记;
(2)、转交各相关部门;
(3)、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机动车退档及投诉受理中心电话:69502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