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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及服务公约
2006-10-25 15:57:4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上海市经纪人条例》,《上海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细则》以及其它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场的旧机动车交易活动,促进交易健康发展,建立诚信体系,创立市场服务品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范围:市场主办单位,在场内注册的经纪公司,各经纪公司所聘经纪人及其交易活动,均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四条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市场管理所配合、监督本公约的落实。

  第二章 交易流程
  第五条 市场车辆交易基本流程(1)车辆展示-→(2)选购车辆-→(3)成交并签订交易合同-→(4)办证-→(5)结清车款、提车。具体如下:
  (一)车辆入场、展示:所有进场展示的交易车辆均应是合法的,证照不全,外地牌照,无牌照,查封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交易的车辆一律不得入场交易;展示车辆统一使用展示证,展示证上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遮掩。
  (二)用户看车选购:用户享有对交易车辆的知情权,应允许客户充分看车、试车,如经双方同意,可到市场以外的地方试车。
  (三)车辆成交:双方同意成交后,应到本市场注册的早车经纪公司处签订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本公约附件所示的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写明成交价、预付款、违约金等事项。合同应由驻场经纪公司盖章,经纪人签订方可生效。不规范的收条、协议一律无效。没有签订合同的交易属私下非法交易不受保护。
  (四)车辆办证:车辆出售方应备齐过户、转籍需的全部证照并说明养路费、营运证等事项。经纪公司要严格审核各种证照,审核交易合同,保证资料合法完整,具体办理验车、评估等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标准收费。所有成交车辆一律到市场办证部门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五)提车:一般情况下,双方成交年在办理过户、转籍期间应将交易车辆停放在市场内,待办证完成结清各种款项后,方可提车完成交易。

  第三章 经纪公司、经纪人的管理
  第六条 经纪公司、经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接受经纪业务委托,应签订合同,并按照约定收取佣金。
  (三) 从事合法的旧车交易,交易中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 接受公约监管小组调解检查。
  第七条 经纪公司应在经营场所内悬挂营业执照及经纪人照片、证书号。经纪公司聘用经纪人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市场备案;
  第八条 经纪公司有加强对所聘经纪人的管理和培训的责任。
  第九条 经纪人必须持证上岗,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带胸卡,交易时应主动明示身份。
  第十条 交易纠纷应由相关经纪公司先行调解。

  第四章 市场主办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 市场主办单位应负有下列职责:
  (一) 提供便利的交易条件和有关服务;
  (二) 审查入场从事旧机动车交易活动主体的资格;
  (三) 按章程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章 自律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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