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各经纪公司、经纪人承诺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旧机动车交易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市场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交易流程从事旧机动车交易及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市场内买卖自愿,公平交易,不允许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得从事非法车辆的交易。
第十四条 向客户介绍车辆及相关税费时,应实事求是,不得故意隐瞒车辆瑕疵,决不允许弄虚作假欺诈行为。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市场及相关执法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公约监管机构
第十六条 市场成立公约监管领导小组,监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分别由工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相关部门及部分经纪公司等派员共同组成。
第十七条 公约监管领导小组行使如下职责:
(一)接受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与行业协会的关系。
(二)根据新情况,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对本公约内容进行适时修改和完善。
(三) 对壹年以上无交易的公司可向市场有关部门提出终止其租赁场地的资格。并报工商部门。
第十八条 公约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接受公约监管领导小组的指导。
(二)具体接受投诉,调解交易纠纷,并具体处理相关事项。
(三) 定期对经纪公司、经纪人的交易行为进行检查。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公约第五条不按市场统一交易流程办理交易的经纪公司,公约监管小组有权令其整改。对多次违反、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将停止其交易,直至改正。同时向市场上级管理机构汇报。
第二十条 违反公约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经纪公司、经纪人公约监管小组有权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上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由于隐瞒车辆情况,而产生纠纷的,公约监管小组将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经纪人给予纠正、道歉、赔偿直至退车。故意欺诈客户、不服管理、情节严重的报送工商、公安等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规经纪人,市场还将对其违规事项进行记录,并报送行业协会、工商部门,作为审证、验证的考评依据。屡犯者,张贴公告清除出场,取消其场内交易资格,抄送行业协会、本市各旧车(二手车)市场,并上报市场上级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不法车辆的, 一律退车并送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的行为将送交《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附件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于上海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如公约条款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附件(一) 《车辆交易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自签约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七日